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,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
财关税〔2022〕3号
各省,自治区,直辖市,计划单列市财政厅,商务厅,文化和旅游厅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,各直属海关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,自治区,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:
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,现将《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》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:
一,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
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口岸进,出境免税店,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,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,仅能延期一次,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
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,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
二,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
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,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,出境免税店,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,妥善安排招标工作,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,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。
三,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
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,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,报财政部,商务部,文化和旅游部,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。
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2021年1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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